【新聞快遞】
馬英九總統日前表示酒駕者「非常可惡」,若不採取較嚴格之做法,是無法防止的,總統認為,只要警方攔檢酒駕者超過法定酒測標準,即須立刻移送,警察可以利用跟檢察官共享憲法規定的24個小時,讓酒駕者最多失去24小時自由。
但是目前刑事訴訟法並未將酒駕列入「預防性羈押」之列,總統此番言論,被法界人士認為有欠考慮,因為酒駕者若未達公共危險之標準,檢警即不得限制其人身自由,否則即有違法之虞。
法務部表示,其會在立法院下會期將酒駕納入預防性羈押的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然而,主管刑事訴訟法的司法院,對於酒駕是否可採取預防性羈押仍有意見。
預防性羈押制度之存在背景,以及酒駕是否可採取預防性羈押,均有再深入探討之必要。
【月旦系列文章】
1. 李佳玟,預防性羈押:刑事程序中的風險管理,月旦法學教室,36期,2005年10月,57-68頁。
2. 楊雲驊,二十年來台灣刑事訴訟程序羈押制度之檢討與建議(上)、(下),月旦法學雜誌,180、181期,2010年5、6月,169-179、188-201頁。
3.石宜琳,從羈押審查論被告司法人權維護—兼評釋字第六六五號,法學新論,39期,2012年12月,85-121頁。
http://lawdata.com.tw/tw/